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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420证券简称:毅昌科技公告编号:2024-058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3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8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

9:15至2024年8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

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VIP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1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宁红涛先生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24年7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

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14364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5524000股,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8840000股。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6人,代表股份13308538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5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

1287518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92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14人,代表股份4333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00%。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

2《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律师和马伊娜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合肥江淮毅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4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582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730%;反对15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76%;弃权2653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94%。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259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756%;反对156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0075%;弃权2653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律师和马伊娜

3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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