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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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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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2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2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
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下午15:00在杭州市滨
江区物联网街518号海康威视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扬忠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
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4年12月1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53546284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93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43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963418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4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433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6318046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27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4329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729829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44%。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及用途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1.03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0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1.05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07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
1.0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
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及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6316972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30%;反对82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31%;
弃权2490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9%。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6316915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21%;反对75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20%;
弃权3723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9%。
1.03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6316243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15%;反对133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12%;
弃权4660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74%。
1.0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63167605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6%;反对93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3547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6%。
1.05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情况:同意6316846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10%;反对84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34%;
弃权3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6316718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0%;反对98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57%;
弃权3382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1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4%。
1.07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63170222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38%;反对67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06%;
弃权3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6%。
1.0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63168793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15%;反对863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37%;
弃权3034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4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及公告。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