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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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13:30在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荆溪北路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耿晨律师、冯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4年8月28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的届
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场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2日在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开发区荆溪北路8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
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综上,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4437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568%。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37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150905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436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投票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就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告。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________________耿晨________________
冯璐________________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