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下述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同意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丽娜李锦春吴毅雄陈良华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