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
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
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5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195,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2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5,167,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37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现场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
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4
1.《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1《选举刘付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21,958,064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39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85,701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507%.
1.2《选举姜能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21,786,799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28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14,43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123%.
根据表决结果,刘付亮、姜能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1,533,583,851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68%;反对1,35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79%;弃权233,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0.0152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11,4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22%;反对1,350,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06%;弃权233,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2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派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1,533,525.031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30%;反对1,416,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23%;弃权226,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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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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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x
朱泽鑫
傅强
傅御
单位负责人:4
王玲
二O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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