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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科: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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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科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所涉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解锁)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1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验证,并

获得公司如下声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

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上述材料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3.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直接依据,并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以及股

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非经本所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正文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解锁的批准与授权

1.2020年2月5日,中远海科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为7429445股。其中,预留742945股,授予对象共计23人,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2.2020年12月10日,中远海科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同意以2020年12月10日为预留股份的授予日,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为6.87元/股,向23名激励对象授予742200股限制性股票。

3.2022年12月14日,中远海科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

第一次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的议案》,同意对预留部分授予的23名符合解锁

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次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6880股。

4.2023年12月21日,中远海科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股票第二次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的议案》,同意对预留部分授予的23名符合

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次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96880股。

5.2024年12月31日,中远海科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三次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的议案》,同意对预留部分授予的22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三次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2880股。

注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的激励对象为23人,截至2022年12月13日、截至2023年12月21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第二次解锁时,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数量均为23名;此后,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第二点第3款规定,该名激

3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励对象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处理。因此,符合本次解锁条件的解锁对象数量为22名。

注2: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安排需要,调动至集团内单位、中远海科控股股东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该激励对象工作调动后仍与公司存在重要的工作协同关系,且仍需对原工作负有追踪责任。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第二点第5款规定,该激励对象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原计划处理,即其作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均不作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远海科本次解锁事宜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解锁

(一)本次解锁的解锁期已经届至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年(24个月)为限售期(锁定期),第三次解锁期为授予日48个月后至60个月内,解锁数量为当次获授股票总数的1/3。

中远海科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0日,因此,

第三次解锁期已于2024年12月10日届至。

(二)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和《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及

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4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解锁条件达成说明

(1)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收益率为11.83%,高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于8%,且高于标杆同期75分位值(3.15%),

(1)2022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满足解锁条件。

公司股东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

(2)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标杆同期75分位值。

伙)审计,对照2018基准年,公司2022年度

(2)对照2018基准年,公司2022年度扣除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年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年度复

度复合增长率为30.46%,高于15%。且高于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标杆同期75标杆同期75分位值(5.09%),满足解锁条件。

分位值。

(3)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3)2022 年度经济增加值增长值(?EVA)>0。

合伙)审计财务数据计算,公司2022年度经济增加值增长值(?EVA)为 736.62 万元,满足解锁条件。

2、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要求: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前5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应不低于授予时股票公平市场解锁时前5个交易日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为价格。如未达到,将延长解锁期,直至符合上16.47元,高于授予时股票公平市场价格13.74述条件。针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解锁元,满足解锁条件。

时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经复权后的交易均价不低于授予时股票公平市场价格。

3、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5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锁数量与个人绩效考核结解锁前一年度

人实际可解锁数量/果挂钩,具体如下:个人绩效考核数应当可解锁数量该批实际解锁限制性结果解锁前一年度个人

股票数量/拟解锁数称职及以上22100%绩效考核结果

量基本称职080%

称职及以上100%不称职00%

基本称职80%

22名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锁条件,可100%解锁。

不称职0%

注1: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要点》,选定久其软件

22家企业作为公司业绩对标企业。其中1家对标企业退市不再符合对标企业条件。为保证对标结果的合理性,公司根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其从原对标企业名单中移出。

因样本数量较多,调整后的结果仍具有对标可比性,不再另行增补对标企业,调整后共计21家。

注2: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安排需要,调动至集团内单位、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该激励对象工作调动后仍与公司存在重要的工作协同关系,且仍需对原工作负有追踪责任。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第二点第5项规定,该激励对象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原计划处理,即其作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均不作变更。

(三)本次解锁对象及数量符合规定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可分

6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期解锁,每次可解锁数量占当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三分之一。公司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为22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28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076%,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具体情况如下:

可申请解锁序号姓名职务人数

股票数量(股)

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

1343200

及以上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其他19239680

合计22282880

注:“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其他”包含1名因工作安排需要,调动至集团内单位、中远海科控股股东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工作调动后仍与公司存在重要的工作协同关系,且仍需对原工作负有追踪责任的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第二点第5款规定,其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原计划处理,即其作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均不作变更。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远海科本次解锁所涉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解锁的解锁期届至,解锁条件均已成就,解锁对象、解锁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解锁手续以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7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刘磊

负责人:

庄涛柳伟伟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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