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管理,更好的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全面、有效的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
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
(一)政府部门统一部署的扶贫济困捐赠等救济性捐赠及公司向受灾地区、定
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二)向科教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统一战线事业的其他捐赠。
第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
赞助支出,视同对外捐赠(以下统称为对外捐赠)按照本制度从严管理和控制。
第二章捐赠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
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危害国家安全。除上级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二)严格控制原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
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对外捐赠规模与标准。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对外捐赠规模应该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的,原则上不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除政府部门统一部署的救济性捐赠、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捐赠总额同比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利润总额同比增幅。
(三)程序规范原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细化支出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捐赠项目实际支出时,捐赠管理部门应该逐笔审核,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除政府部门统一部署的救济性捐赠外,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前,公司或个人不得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和公司声誉。
第三章公司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在对外捐赠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财务部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公司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统筹和协调管理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
财务部负责将公司对外捐赠纳入全面预算体系,指导控股子公司做好对外捐赠预算申报、资金支付及资产处置、账务和税务处理。年末总结公司本年度对外捐赠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公司下一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制作台账。
财务部按规定程序指导经办部门具体执行对外捐赠事项。
财务部为对外捐赠的档案建立和保管部门。
(二)党委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政府部门统一部署的扶贫济困捐赠等救济性捐
赠及公司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对外捐赠事项的信息披露部门。每次对外捐赠前经办部门应将相关情况报董事会办公室。
(四)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负责办理各自企业对外捐赠事项。
(五)审计部不定期监督检查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情况。对不规范行为进行
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捐赠管理
第七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应为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二)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四)国家财政拨款;
(五)受托代管财产;
(六)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七)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八)变质、残损(具有使用价值的除外)、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提出的捐赠申请不予批准,违规捐赠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各种摊派或变相摊派的捐赠赞助;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经营的;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受赠对象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
重大影响,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
(四)受赠对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或组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九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5万元及年度对外捐赠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二)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或者年度对外捐赠金额累计
达到10万元(含)之后进行对外捐赠,捐赠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三)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或者年度对外捐赠金额累
计达到100万元(含)之后的对外捐赠,捐赠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上述(二)至(三)项需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
(五)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2%。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就捐赠支出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然后按照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实施。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以及捐赠支出承担主体等。
第十三条控股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
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在捐赠前由控股子公司拟定捐赠方案并呈报公司财务部,然后按照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可以授权控股子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第十四条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同一自然年度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
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批复流程、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报公司财务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对外捐赠,对上报公
司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
等多种渠道对本企业的对外捐赠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及时报告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不定期组织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公司报告等不规范行为进行通报,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未履行审批程序、未按
规定向公司披露捐赠信息、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益输送、转移国有资产等违
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