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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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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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主体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召开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集人、会议出席对象等,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7日下午14:30在无锡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24年4月2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出席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共代表股份17371188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4.7674%。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候选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参
会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共代表股份2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75%。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371198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2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666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75%;反对2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5%;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371198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2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666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75%;反对2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5%;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371198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2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666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75%;反对2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5%;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371198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2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666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75%;反对2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5%;弃权票0股,占参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371198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2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666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75%;反对2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5%;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66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75%;反对2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5%;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666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75%;反对2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5%;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371198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2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666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75%;反对2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5%;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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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371198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2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666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75%;反对2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5%;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371198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2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666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75%;反对2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5%;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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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5月7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叶晓红
——————————王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