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4 证券简称:联发股份 公告编号:LF2024-022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5月28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05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0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05月28日09:15至2024年05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海安市恒联路8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志刚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8人,代表股份142031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774%。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0588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316%;(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44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445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会议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40858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47%;反对117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25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40858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47%;反对117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25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40858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47%;反对117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25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40858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47%;反对117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40617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51%;反对14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4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6838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659%;反对141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3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六)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40747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60%;反对12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4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813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4302%;反对128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6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40829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37%;反对12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46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894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682%;反对120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3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八)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40834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72%;反对119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428%;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899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133%;反对119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8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九)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40834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72%;反对119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428%;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十)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40834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72%;反对119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428%;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40858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47%;反对117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十二)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40754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11%;反对127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8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十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40625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106%;反对140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94%;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691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362%;反对140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十四)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40875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67%;反对96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825%;弃权
1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941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99%;反对96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348%;弃权1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52%。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十五)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40858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47%;反对98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44%;弃权
1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924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368%;反对98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80%;弃权1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52%。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辉律师、崔丽涵律师
3、结论性意见: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