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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发股份: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专业会计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审计部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检查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依据第十一条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设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名委员主持。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原《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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