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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42条和第78条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末,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人民币8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人民币5亿

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上述担保属于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的现状、公司2024年度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战略,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未来三年

(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骆广生____________杨光亮____________

石柱____________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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