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9证券简称:航天彩虹公告编号:2024-075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17号北京浦金凯航国际大酒
店一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1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梅晓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本次会议,
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王献雨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37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97699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0.1534%。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7日,公司总股本为996463000股,
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6013081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数为990449919股。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559107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34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37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1788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91%。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7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983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2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148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5%;反对3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弃权2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7432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6.9361%;反对票为3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7866%;弃权票为2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2773%。
(二)以累积投票制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聘任独立董事和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选举徐学宗、熊建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推选徐学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3569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3853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7.0369%。
2.2、《推选熊建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3538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3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3823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6.8661%。
徐学宗先生、熊建辉先生皆已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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