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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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354号
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12月30日15:00,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
1 栋 306A 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代表5082565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9522%,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名,代表公司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60名,代表公司2840663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562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0名,代表公司2840663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562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63人,代表公司792322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14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406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2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了五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9232291股;同意787359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6%;反对46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总数的0.5881%;弃权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8406632股;同意279103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29%;反对46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5%;弃权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7%。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9232291股;同意78755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6%;反对46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2%;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8406632股;同意279301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26%;反对46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11%;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3、《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9232291股;同意787358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5%;反对46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3%;弃权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8406632股;同意279102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25%;反对46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8%;弃权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7%。
4、《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9232291股;同意78629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91%;反对46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9%;弃权13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8406632股;同意278037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76%;反对46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4%;弃权13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0%。
5、《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9232291股;同意785928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30%;反对52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7%;弃权1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3%。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8406632股;同意2776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91%;反对52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2%;弃权1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6%。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354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魏天慧张嶂陈佳民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