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4证券简称:东山精密公告编号:2024-079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集情况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24年8月20日发出通知。
2、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于2024年9月10日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0日下午14:00开始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永刚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00人,代表股份720222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1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
484918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2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93人,代表股份235303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93人,代表股份235303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93人,代表股份
235303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34%。
2、公司董监高均出席本次股东会。
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司慧律师、张亘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情况
1.00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187153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08%;反对1282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0%;弃权
2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796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97%;反对12823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50%;
弃权2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4%。
2.00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17506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29%;反对2544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3%;弃权
1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25875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58%;反对2544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15%;
弃权1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6%。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2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司慧、张亘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