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0914第0528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0914第0528号
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或“公司”)聘
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北方华创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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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北方华创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决议召开,并于2024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下午15:30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大道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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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9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81人,代表股份数为341410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6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数为178447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86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70人,代表股
份数为162963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807%。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一、二、三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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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2024年8月31日,北方华创公告了《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征集方案如下:
(一)征集人:
公司独立董事陈胜华。
(二)征集事项:
针对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征集对象:
截至2024年9月1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征集时间:
2022年9月11日至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7:00)。
(五)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经公司确认,上述征集时间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主体资格、征集程序、行权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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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366089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5937%;
反对4775461股,弃权259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4808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89%;反对4775461股,弃权25900股。
议案二:《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366384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6023%;
反对4744661股,弃权272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4838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59%;反对4744661股,弃权27200股。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3366375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6020%;
反对4746791股,弃权260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4837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48%;反对4746791股,弃权26000股。
议案四:《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193394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3.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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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22037025股,弃权338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5390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763%;反对22037025股,弃权
33800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项颂雨:
高鹤怡: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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