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八月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
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陆耀华、宁明月律师就公司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康力电梯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康力电梯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五、本所同意康力电梯在其为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康力电梯为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
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和授权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过以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0年5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二)2020年6月3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独立董事已事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三)2020年5月16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同日,公司通过内部系统公布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0年5月16日至
2020年5月26日止。截止2020年5月26日,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四)2020年5月28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五)2020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
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82人调整为480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份额
1980.00万份保持不变,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1850.00万份调整为1842.00万份,预留授予部分由130.00万份调整为138.00万份。
(六)2020年7月27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登记过程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3万份股票期权。因此,首次实际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480人调整为479人,首次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842万份调整为
1839万份。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2021年5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7.38元/股调整为6.93元/股;确定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期权的授权日为2021年5月24日,同意向68名激励对象共授予138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八)2021年6月24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在确定预留授予日后的登记过程中,其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条件;另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
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2.80万份股票期权。因此,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68人调整为66人,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由138万份调整为135.20万份,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按照作废处理。
(九)2021年7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合计注销尚未行权的790000份股票期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已满足,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453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5238000份,行权价格为6.93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1年9月16日,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本次实际行权人数共442人,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139000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797652687股的0.6443%,行权价格为6.93元/股。
(十一)2022年6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部分股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的股票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合计注销1091000份股
票期权;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6.93元/股调整为6.63元/股;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已满足,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424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4872000份,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59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588500份,行权价格为6.6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2023年5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6.63元/股调整为6.38元/股。
(十三)2023年7月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合计注销
642500份股票期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
票期权第三个行权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412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6344000份;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53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547000份,行权价格为6.3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四)2023年8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公告》。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6月24日止;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
(十五)2023年9月1日,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本次实际行权人数共408人,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292000份,占公司2023年8月31日股本总额798537187股的0.7879%,行权价格为6.38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内容经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确认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后,公司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6000份;3名激励对象因在规定缴款期限内资金未到位,自愿放弃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为36000份,公司将择期办理以上
4名激励对象合计52000份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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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顾益中陆耀华宁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