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尤振专审字[2024]第0098号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尤振专审字[2024]第0098号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核电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融发核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融发核电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1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融发核电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融发核电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其他说明
本报告仅供融发核电公司为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融发核电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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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深圳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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