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7证券简称:富临运业公告编号:2025-009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9: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3月
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名。
会议由董事长王晶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石磊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控股股东永锋集团有限公司提名、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刘石磊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并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8名董事赞成,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0名董事回避。
本议案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子公司成都富临长运集团有限公司、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拟分别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申请1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1年。公司就上述借款事项分别提供最高1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表决结果:8名董事赞成,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0名董事回避。
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付款审批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配套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同意对公司《付款审批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8名董事赞成,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0名董事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付款审批制度(2025年3月修订)》。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融资行为、优化公司融资管理流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取消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同意对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8名董事赞成,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0名董事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3月修订)》。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资产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匹配精益化管理趋势,优化资产配置与业务需求的动态衔接,同意对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8名董事赞成,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0名董事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资产管理制度(2025年3月修订)》。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资金调拨审批权限及票据传递程序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更高效地管理公司资金调拨相关工作,结合公司管理现状与业务需求,同意对公司《资金调拨审批权限及票据传递程序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8名董事赞成,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0名董事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资金调拨审批权限及票据传递程序管理办法(2025年3月修订)》。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经审议,同意于2025年4月15日(周二)14:3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表决结果:8名董事赞成,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0名董事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相关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3附件:刘石磊简历
刘石磊先生:198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2007年9月至2010年2月,在平原县第五中学任教;2010年2月至2012年2月,在平原县教育局办公室工作;2012年2月至2024年10月,历任永锋集团有限公司董秘室秘书、副科级秘书、科长,综合办公室/调研室文秘主任;2024年11月至今,任永锋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助理、文秘主任。
刘石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刘石磊先生在永锋集团有限公司任职,永锋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且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刘锋先生),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