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2025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控制融资风险,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向银行为
主的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融资行为,主要包括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对外融资工作,各级机构财务部门为具体办理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融资管理原则、目标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融资活动应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公司融资管理遵
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统一性原则:公司对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和控制,对融资进行风险控制;
(三)安全性原则: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等工作可能带来的影响,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
(四)效益性原则:公司应当合理采用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兼
1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五)适量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六)授信原则:公司根据经营风险大小、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及现金流量状况,合理确定公司融资额度,统一进行年度授信。
第六条公司融资管理的控制目标
(一)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保证利息的合理计提及及时支付;
(四)不同岗位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五)保证融资相关记录完整、及时、准确。
第七条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融资方案的拟定与决策分离;
(二)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与审核分离;
(三)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分离;
(四)融资业务的执行人员与相关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五)融资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分离。
第八条财务部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二)拟定公司财务战略并就融资战略事宜做出规划;编制公司年度融资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动态识别融资业务风险,对其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报请公司授权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融资风险的控制工作;
(四)加强与银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和其他资金提供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尽可能打通多维的融资渠道,实现多渠道低成本最优化融资;
(五)针对重大融资事项,提出融资方案,并针对方案进行评估及优化;
(六)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融资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银行贷款、还款事宜,并负责相关融资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
2(七)按公司授权进行融资过程的谈判、合同拟订、合同签订;
(八)指导并监督下属单位的融资工作;
(九)建立融资业务考核体系,并实施考核工作;
(十)促成公司融资业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十一)其他融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审计监察部的职责
(一)根据已识别的重大融资风险及提出的解决方案,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督融资事项的风险控制工作;
(二)检查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以及涉及融资事项的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融资决策执行、合同执行情况及对融资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及时
发现融资活动中的违规、损害公司利益事项,并进行纠正、处罚和建议;
(四)对融资效果进行评价;
(五)复核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检查信息披露情况。
第十条融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融资计划的编制人与审批人分离;
(二)负责利息的计算及会计核算人员与支付利息的人员分离。
第三章实施与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融资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融资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总经理为公司融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融资活动做出决策。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融资的决定。
第十三条融资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预算、经营计划进行所需资金分析,提出融资需求;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全面综合地衡量融资环境、融资规模、
3公司财务状况、收益情况、融资成本、风险因素、偿还能力等,拟定融资方案。
(二)公司融资方案应当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融资成本的大小,确定所需资金筹措方式。
(三)融资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评估、审批后形成书面文件。超过总经
理审批权限的,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融资机构的选择
(一)公司各级机构取得经批准的融资方案后,公司财务部根据已办理授
信业务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选择合适的融资机构,各级机构与公司指定融资机构办理相关融资业务。
(二)公司重大融资项目,原则上需要找两家或以上的融资机构进行商务谈判,以确保融资活动的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融资合同或协议审批程序
公司有关融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融资业务的人员
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办理。公司应授权有关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对重要的上述文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以备批准决策时参考。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要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
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
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等。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支付融资利息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公司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筹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筹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
第二十条融资过程中涉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时参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
4执行。
第四章贷款卡及银行授信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卡后,由专人对其进行管理,不
得出租、出借贷款证。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负责各银行的授信工作。财务部在办理银行授信过程中,其提供给银行的授信资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做好银行授信资料组织、银行授
信调查、银行授信评估等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由审计监察部行使对融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权,必要时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
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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