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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运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相关董事依法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

1其投票无效。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事业发展部,事业发展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战略委员会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事业发展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事业发展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事业发展部;

(四)由事业发展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初步提案。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事业发展部的初步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事业发展部。

2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工作需要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审议与参会委员关联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相关决议由其余委员同意即视作通过。委员回避表决后,战略委员会参与会议表决的委员人数不足半数时,应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会议、现场和远程视频相结合或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公司事业发展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如涉及董事

会审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3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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