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王子阳先生、刘红霞女士、黄晓亮先生、徐明先生、吕平波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王子阳先生、刘红霞女士、黄晓亮先生、徐明先生、吕平
波先生自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