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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瑞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4年10月)》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第一条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对外提供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健经营,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删除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上市公司的主(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营业务;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就财务资愿的原则,且就对外财务资助制定风险防范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措施。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第四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东须回避表决。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产负债率超过70%;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定的其他情形。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审议。义务。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

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

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对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

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删除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第十条公司在为关联参股子公司提供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财务资助时,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必须按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不得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损害公司利益。

件同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

违约责任等内容。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第十二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为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他人提供财务资助。若公司存在使用超募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承诺在补充流资金期间;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四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删除

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五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第十三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

公司财务部门做好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司财务、资金、人资、法务等相关部门做好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

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对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对上述部门提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内部检查、监督。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内部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由公司财务部门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由公司财务、资办理财务资助手续、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金、人资、法务等相关部门办理财务资助手

和有关的其他事宜,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续、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和有关的其他事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宜,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第十五条公司证券部负责财务资助事

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部门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小企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财务资助》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进行信息作。披露工作,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删除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

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及对财务资助事删除项的审批程序;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上市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

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

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

助的原因,在对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财务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

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第十七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

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

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

响还款能力情形的;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参照对外资助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新增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并对公司造成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新增

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本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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