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
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不得违反有关部门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的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
第四条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第二章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其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及
《总经理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及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三章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二)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并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商讨方案,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三)负责与受托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办理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事宜;
(四)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跟踪关注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因素时(如涉及本金安全、出现亏损迹象等),应及时上报公司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第九条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
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相关人员在开展各类委托理财业务中应知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保密相关规定,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条公司审计监察中心负责对所有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对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程序、资金使用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盈亏情况及账务处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按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公司法务风控中心负责在委托理财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提供法律协助,以及出现风险后启动相应的追偿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
违规操作情形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五条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