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证券简称:格林美公告编号:2024-084
债券代码:148517 债券简称:23格林G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3格林G1”公司债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债券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3格林G1,债券代码:148517,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2日
3、债券付息日:2024年11月25日
4、本期债券将于2024年11月25日支付2023年11月23日至2024年11月22日期间的利息。凡在2024年11月2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11月2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发行的“23格林G1”至2024年11月22日将期满1年。根据《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为保证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
司债券(第一期)
13、债券简称:23格林 G1
4、债券代码:148517
5、发行规模:3.0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期。
7、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00%。
9、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0、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1、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3年11月23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4年至2026年间每年的11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13、本金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6年11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5、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 AA+。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23年11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8、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按照《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23 格林 G1”的票面利率为 4.00%,每张“23 格林G1”(面值 100 元)派发利息为 4.00 元(含税);每 10 张“23 格林 G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实际每10
张派发利息为 3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
210张派发利息为40.00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2日
2、除息日:2024年11月25日
3、付息日:2024年11月25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00%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11月23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11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3格林 G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
3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栋20层
20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
联系人:潘骅、何阳
联系电话:0755-33386666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联系人:冯睿
联系电话:010-85127781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