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2人,实际
出席独立董事2人,独立董事潘峰先生、刘中华先生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全体独立董事讨论,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2023年度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且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