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格林美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担任格林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格林美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
予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有关的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格林美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五)本律师同意格林美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格林美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格林美已向本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本律师对其所提供的文件副本和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了核查。
(七)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本律师均不
持有格林美的股票,与格林美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及本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8月14日,格林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2、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4年9月2日,格林美监事会披露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4年9月6日,格林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子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限制性股票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调整。
5、2024年9月27日,根据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格林美召开第六届董事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
6、2024年9月27日,格林美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
(二)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格林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项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根据格林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在格林美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81名调整为177名,上述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的权益调整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不变。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数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占限制性序制性股票占目前总股人员类别姓名职务股票总数号数量(万本的比例的比例
股)
创新人物、
1彭亚光8.000.8691%0.0016%
领军人副总经理
才、尖刀
创新人物、
2人才、创陈玉君10.001.0864%0.0019%
总经理助理新人物及
领军管理领军人才、
3马琳10.001.0864%0.0019%
人物(34总经理助理
4人)李聪领军人才5.000.5432%0.0010%
5金国泉领军人才10.001.0864%0.0019%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获授的限占限制性序制性股票占目前总股人员类别姓名职务股票总数号数量(万本的比例的比例
股)
6雷杰领军人才5.000.5432%0.0010%
7华文超领军人才10.001.0864%0.0019%
8何锐领军人才10.001.0864%0.0019%
9王毅创新人物35.003.8023%0.0068%
10李玉华创新人物10.001.0864%0.0019%
11史齐勇创新人物5.000.5432%0.0010%
12王强副总经理5.000.5432%0.0010%
13王雅宁尖刀人才20.002.1727%0.0039%
14杨健尖刀人才10.001.0864%0.0019%
15李宏晖尖刀人才15.001.6295%0.0029%
16孙召建尖刀人才20.002.1727%0.0039%
尖刀人才、总经理助
17何阳25.002.7159%0.0049%
理、证券事务代表
18赵双尖刀人才5.000.5432%0.0010%
19刘海尖刀人才20.002.1727%0.0039%
20王俊尖刀人才10.001.0864%0.0019%
21施杨尖刀人才5.000.5432%0.0010%
22刘维尖刀人才20.002.1727%0.0039%
23曾勇尖刀人才8.000.8691%0.0016%
24 RIZKY WANALDI 尖刀人才 6.00 0.6518% 0.0012%
25付明波尖刀人才5.000.5432%0.0010%
26别传玉尖刀人才5.000.5432%0.0010%
27崔涛尖刀人才10.001.0864%0.0019%
28王登登尖刀人才10.001.0864%0.0019%
29严小东尖刀人才5.000.5432%0.0010%
30赖浚尖刀人才5.000.5432%0.0010%
31薛晓斐尖刀人才10.001.0864%0.0019%
32张文艳尖刀人才5.000.5432%0.0010%
33向圣萍尖刀人才1.000.1086%0.000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获授的限占限制性序制性股票占目前总股人员类别姓名职务股票总数号数量(万本的比例的比例
股)
34徐鑫尖刀人才3.000.3259%0.0006%
EVAN WAHYU 青年骨干人
351.000.1086%0.0002%
KRISTIYANTO 才青年骨干人
36 ELLIN VICTORIA 6.00 0.6518% 0.0012%
才青年骨干人
37 外籍青年 PIYAN RAHMADI 1.00 0.1086% 0.0002%
才骨干人才
(5人)
ANDI SYAPUTRA 青年骨干人
386.000.6518%0.0012%
HASIBUAN 才
SHANTY VICARIO 青年骨干人
391.500.1630%0.0003%
AGNES NABABAN 才
42其他青年骨干人才(49人)216.5023.5198%0.0422%
43出海员工(39人)171.0018.5769%0.0333%
44其他工程技术人员(50人)171.5018.6312%0.0334%
合计920.50100.0000%0.1794%
(二)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授予事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格林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需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格林美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经核查,并经格林美确认,格林美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2024年9月27日,格林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4年9月27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经核查,并经格林美确认,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格林美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激励计划(草案)》后60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属于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布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格林美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监管指南1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格林美向激励对象本次授予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结论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格林美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格林美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监管指南1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格林美向激励对象本次授予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规定,尚需按照《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本次授予的登记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