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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以下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

3.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电子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材料及电子文件均与正

1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

并且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4月25日,公司以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

规性、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及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登记手续、会议联系方式等)、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及备查文件。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下午2: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

2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

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数为101754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97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4名,代表股份17090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09%。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

3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23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2.审议通过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23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同意118823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23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23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5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23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7.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持有的101754784股回避表决。)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11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1%;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同意17056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7%;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23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716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1%;反对126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618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8%;反对126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8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7同意118823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经办律师:

朱金峰孙冲朱金峰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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