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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1-14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38证券简称:奥普光电公告编号:2024-043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期间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劲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20人,代表股份

115271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2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01754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9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9人,代表股份13516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19%。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9人,代表股份13516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023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0%;

反对1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

1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68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67%;反对1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71%;弃权1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2%。

表决结果: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

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1年,审计费用80万元。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01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0%;

反对1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1%;弃权

1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62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38%;反对1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49%;弃权1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3%。

表决结果:储海荣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朱金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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