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8证券简称:奥普光电公告编号:2024-024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劲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188448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518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17547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2.397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70900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7.1209%。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17090045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7.1209%。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马飞先生代表第七届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
2023年度述职报告。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23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2.审议通过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18823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23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23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23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
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23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7.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持有的101754784股回避表决。)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11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1%;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56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7%;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23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716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1%;反对126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618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8%;反对126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8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8823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68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朱金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