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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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提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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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不
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有
关部门、子公司须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门承办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具体工作;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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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审计委员会履职协调内外关系、统筹审计委员会会议、管理审计委员会档案等工作。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表决方式包括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10年。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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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原2010年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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