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9 月9 日,广电总局发出通知1,重申《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符合现行管理规定》,主要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
评论
通知重申的主要内容包括:1)直播机构需要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3)在开展直播活动前应将相关信息报属地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4)直播内容应合法健康。
根据我们不完全统计,当前众多新兴直播平台不具备《许可证》,“重灾区”是原有业务是以社交、购物等为主,新增直播业务实现导流或流量变现的公司,以及新开设的创业公司。
考虑到《许可证》的申请难度,直播行业洗牌时代或将来临。
我们认为大型直播平台可能通过尝试申请资质,或采取与持证方合作的方法解决准入问题;一些新兴的创业平台则可能被迫放弃这一市场。具体将取决于监管政策队伍执行力度。
风险
政策监管进一步加强,内容沉淀不及预期用户流失严重,商业模式进一步成熟不达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