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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06-15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28证券简称:新朋股份公告编号:2024-014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1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6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2765998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83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682518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75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83480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1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人,代表股份86290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1份的1.11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8107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36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83480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17%。

8、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158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942%;反对28272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1%;弃权1614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7%。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074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39%;反对29110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24%;弃权1614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7%。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158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942%;反对28272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1%;弃权1614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7%。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158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942%;反对28272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1%;弃权1614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7%。

2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410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853%;反对25752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10%;弃权1614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9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4478%;反对25752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435%;弃权1614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087%。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624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29%;反对2360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35%;弃权1614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4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344%;反对23606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3569%;弃权1614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087%。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074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39%;反对29110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24%;弃权1614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7%。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同意272105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751%;反对28800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12%;弃权1614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4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9156%;反对2880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757%;弃权1614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087%。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105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751%;反对28800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12%;弃权1614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4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9156%;反对2880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757%;弃权1614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08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189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054%;反对27962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9%;弃权1614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8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8867%;反对27962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046%;弃权1614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087%。

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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