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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06-15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张春燕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投票时间,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4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

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0名,代表股份2682518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7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新朋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36名,代表股份83480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46名,合计代表股份276599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8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4.《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5.《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2024年度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7.《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和10.《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6月14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赵振兴张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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