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君深意字第298号
致: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4年9月28日和2024年10月
10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深圳市
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深
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
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前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
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深圳市龙华区清丽路2号富
1
安娜龙华总部大厦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2号会议室召
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0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53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24,417,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423%.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1,498,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24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72,919,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8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52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91,428,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309%.
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
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具体情况如下: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选举林国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15,208,794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02%.
82,219,33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89.9276
表决结果:林国芳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关于选举陈国红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
415,209,382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03%.
82,219,921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89.9283
表决结果:陈国红女士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关于选举林镇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17,793,857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93%.
84,804,396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92.7551
表决结果:林镇成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关于选举林炫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17,793,857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93%.
84,804,396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92.7551
表决结果:林炫锟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关于选举林汉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17,788,862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81%.
84,799,401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92.7496
表决结果:林汉凯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选举曾凡跃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17,852,737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32%.
84,863,276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92.8195
表决结果:曾凡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关于选举林立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17,852,745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32%.
84,863,28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92.8195
表决结果:林立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3.01《关于选举陈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17,788,847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81%.
84,799,386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92.7496
表决结果:陈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关于选举黄若欣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15,204,365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92%.
5
82,214,90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89.9228
表决结果:黄若欣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0《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和津贴方案的议案》
90,732,926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94%;反对4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6%;
弃权2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0%.
90,732,92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394%;反对4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0.4796%;弃权2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0.2810
表决结果:通过.
5.00《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423,721,787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360%;反对4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3%;弃权2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
90,732,32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387%;反对4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0.4797%;弃权2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0.281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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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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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涤君圳)禅埔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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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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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高巧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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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倩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