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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09 00:00 查看全文

普利特 --%

证券代码:002324证券简称:普利特公告编号:2024-078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除议案3以外均为特别决议的议案,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8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8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8名,代表股份4991501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8055%。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49184069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44.1493%。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245名,代表股份73094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561%。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246名,代表股份513164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06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8804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7%;

反对股数2402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弃权股数1058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09704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3257%;反对股数2402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4682%;弃权股数10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2062%。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86034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5%;

反对股数1626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弃权股数38408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07697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9346%;反对股数1626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3169%;弃权股数3840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7485%。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84312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0%;

反对股数5393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弃权股数179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05975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5991%;反对股数5393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510%;弃权股数17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35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郑江文律师、梁翔蓝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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