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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17 查看全文

普利特 --%

证券代码:002324证券简称:普利特公告编号:2024-101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除议案1以外均为特别决议的议案,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蔡莹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6名,代表股份4978594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6907%。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49184069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44.1504%。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223名,代表股份60187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403%。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224名,代表股份500257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90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73425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2%;

反对股数38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弃权股数1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5088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9667%;反对股数38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7766%;弃权股数1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256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73615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0%;

反对股数37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弃权股数1269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5278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0047%;反对股数37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7416%;弃权股数12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2537%。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73501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7%;

反对股数37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股数134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5164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9819%;反对股数37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7500%;弃权股数13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268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夏慧君律师、郑江文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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