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分别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一、对《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监事会对《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对象名单
及数量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2022年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其办理《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因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以及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未全额达标的情况,公司将分别回购注销对应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和部分限制性股票共11.07万股,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会签名:
郭思斯张锴邵祥胜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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