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健全和完善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充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和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特制订《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同时根据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平衡和处理好公司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障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的具体规划(2024年—2026年)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未来三年,公司在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实行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二)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该年度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70%(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若中期分红参照年度分红执行。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考虑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并接受监督。公司在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五、本规划的调整
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对本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若本规划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修订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