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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能科:关于向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期权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22证券简称:理工能科公告编号:2024-049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4年8月22日为授权日,以13.9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1601.24万份股票期权。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简述202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形式: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和

/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87人,包括

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601.24万份,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37914.797万股的4.22%。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股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6、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24个月。

7、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8、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表所示: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第一个行权期50%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第二个行权期50%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9、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公司以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第1个考核期(2024年)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2个考核期(2025年)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下同。

特别提示: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激励对

象进行考核,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100%80%0%

(3)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各行权期内,根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4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理通过了《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16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将本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4年8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8月22日作为授权日,以13.9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1601.24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述决议以及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东大会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8月

22日作为授权日,以13.9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1.24万份股票期权。

五、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况

1、股票期权授权日:2024年8月22日。

2、股票期权的授权数量:1601.24万份。

3、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人数:87人。

4、股票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13.91元/股。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于雪董事、总经理1006.25%0.26%

杨柳锋副董事长、副总经理301.87%0.08%

卢研董事、副总经理100.62%0.03%

欧江玲董事301.87%0.08%

赵丹副总经理855.31%0.22%

李元军副总经理100.62%0.03%

竺幽斐董事会秘书201.25%0.05%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82.20%3.47%

1316.24

其他员工(80人)

合计1601.24100%4.22%

注: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为理工能科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700万份/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601.24万份/万股。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2301.24万份/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7914.797万股的6.07%。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7、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六、本次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4年8月22日,对本次授予的1601.24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假设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4年-2026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授予的股票期权需摊销的总费用2024年(万元)2025年(万元)2026年(万元)数量(万份)(万元)

1601.241696.16418.56983.95293.66

注:(一)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二)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三)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七、激励对象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行权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激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九、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4年8月22日作为授权日,以

13.9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1601.24万份股票期权。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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