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1证券简称:华英农业公告编号:2024-057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11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2)、《关于增加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1、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0日(周三)14点30分开始,在
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许水均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上午9:15
至2024年11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45名,代表公
司股份1035474695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2132890071股的
48.5480%(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其中,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905543327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42.456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439人,代表股份129931368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6.0918%。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438名,代表股份129805368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6.0859%。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阳
市广兴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许水均、张勇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共计562765568股。
表决结果:同意469258936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01%;反对3003991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
2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5%;弃权446200股,占出席会
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3551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420%;反对3003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42%;弃权4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3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阳
市广兴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许水均、张勇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共计562765568股。
表决结果:同意469105536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7%;反对3107691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4%;弃权4959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201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239%;反对3107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41%;弃权49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2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阳
市广兴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许水均、张勇、丁庆博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共计564023468股。
表决结果:同意468452936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0%;反对2488891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9%;弃权509400股,占出席会
3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807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02%;反对2488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74%;弃权50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202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36%;反对34664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77%;弃权60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532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267%;反对34664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049%;弃权6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姚毅琳、傅剑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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