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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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 898-66982281 Fax: +86 898-66501969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12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10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临时)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11月18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于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57
号港航大厦14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善和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2/12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76人,代表股份合计
1648895727股,占公司总股本2228933187股的73.9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6280021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0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1人,代表股份208935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73人,代表股份208956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4%。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2100股;通过网络投票
171人,代表股份20893566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3/12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普通决议案:关于选举王善和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普通决议案:关于选举张婷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普通决议案:关于选举周高波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普通决议案:关于选举林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普通决议案:关于选举朱火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6普通决议案:关于选举黎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7普通决议案:关于选举叶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普通决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普通决议案:关于选举胡秀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2普通决议案:关于选举胡正良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3普通决议案:关于选举王宏斌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4普通决议案:关于选举黎青松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普通决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普通决议案:关于选举李燕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2普通决议案:关于选举曾祥燕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3普通决议案:关于选举王莉菲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4/12案。
4.普通决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5.普通决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6.普通决议案: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7.特别决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普通决议案:关于签署《金融财务服务协议》的议案。
议案1-3为等额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议案4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以及议案8关于签署
《金融财务服务协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议案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将以特别决议审议,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回购本公司股票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五分之四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5/12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
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八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投票数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现场投票情况1628002161网络投票情况18749250
1.1关于选举王善和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合计1646751411独立董事的议案中小股东投票情况18751350备注现场投票情况1628002161网络投票情况18752449
1.2关于选举张婷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合计1646754610立董事的议案中小股东投票情况18754549备注
1.3关于选举周高波为现场投票情况162800216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网络投票情况18749122
6/12议案名称投票情况投票数
合计164675128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18751222备注现场投票情况1628002161网络投票情况18754138
1.4关于选举林健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合计1646756299立董事的议案中小股东投票情况18756238备注现场投票情况1628002161网络投票情况18749132
1.5关于选举朱火孟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合计1646751293独立董事的议案中小股东投票情况18751232备注现场投票情况1628002161网络投票情况17877962
1.6关于选举黎华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合计1645880123立董事的议案中小股东投票情况17880062备注现场投票情况1628002161
1.7关于选举叶伟为公网络投票情况18749128
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合计1646751289中小股东投票情况18751228
7/12议案名称投票情况投票数
备注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现场投票情况1628002161网络投票情况18746547
2.1关于选举胡秀群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合计1646748708立董事的议案中小股东投票情况18748647备注现场投票情况1628002161网络投票情况18745445
2.2关于选举胡正良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合计1646747606立董事的议案中小股东投票情况18747545备注现场投票情况1628002161网络投票情况18750446
2.3关于选举王宏斌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合计1646752607立董事的议案中小股东投票情况18752546备注现场投票情况1628002161网络投票情况18745550
2.4关于选举黎青松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合计1646747711立董事的议案中小股东投票情况18747650备注
8/12议案名称投票情况投票数
3.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现场投票情况1628002161网络投票情况18724455
3.1关于选举李燕为公
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合计1646726616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中小股东投票情况18726555备注现场投票情况1628002161网络投票情况18723452
3.2关于选举曾祥燕为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合计1646725613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中小股东投票情况18725552备注现场投票情况1628002161网络投票情况18792755
3.3关于选举王莉菲为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合计1646794916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中小股东投票情况18794855备注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现场投票情况31342039600
4.关于调整2024年度网络投票情况20630119107922155525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合计334050515107922155525中小股东投票情况20632219107922155525
9/12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将回避备注表决。
现场投票情况162800216100网络投票情况2054776995722250075
5.关于调整2024年度
合计164854993095722250075投资计划的议案中小股东投票情况2054986995722250075
备注/现场投票情况162800216100网络投票情况2069086978022124675
6.关于公司变更经营
合计164869303078022124675范围的议案中小股东投票情况2069296978022124675
备注/现场投票情况162800216100网络投票情况20693441790501210757.关于修订《公司章合计164869560279050121075程》的议案中小股东投票情况2069554179050121075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备注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五分之四以上通过。
现场投票情况31342039600网络投票情况9117457116551341209758.关于签署《金融财务合计32253785311655134120975服务协议》的议案中小股东投票情况91195571165513412097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将回避备注表决。
10/12根据表决情况,以上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议案1系王善
和、张婷、周高波、林健、朱火孟、黎华、叶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2系胡秀群、胡正良、王宏斌、黎青松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议案3系李燕、曾祥燕、王莉菲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11/12(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汤尚濠张晋顼
经办律师:
李佳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