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ST亚联 公告编号:2024-038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作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754557.7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结果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不利影响,具体影响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联发展”)于近
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凌云”)的通知,南京凌云收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
发出的《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黔
26民终145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凌云因三峡绿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发展”)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向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4年1月及5月收到南京凌云的通知,南京凌云收到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发出的《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黔2601
民初103号】及《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黔2601民初10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6日、5月28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绿色发展因与南京凌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法院(2024)黔260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绿色发展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
撤销(2024)黔260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判决绿色发展不应承担逾
期付款利息;(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南京凌云承担。
经中级法院审理,上诉人绿色发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34元,由上诉人绿色发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亚联发展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诉金额合计约
237.66万元。亚联发展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南京凌云已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绿色发展支付的15270980.96元工程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不利影响,具体影响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
黔26民终1459号】。
特此公告。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