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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联发展: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2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16证券简称:亚联发展公告编号:2024-024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754557.7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涉案双方有权

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因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联发展”)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凌云”)的通知,南京凌云收到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黔2601民初10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收到控股子公司南京凌云的通知,南京凌云收到法院发出的《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黔2601民初103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24年2月28日,被告三峡绿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发展”)已

通过银行转账将15270980.96元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南京凌云。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绿色发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南京凌云逾期付款利息

3579236.46元;(二)驳回南京凌云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绿色发展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7164元,保全费5000元,由绿色发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上级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亚联发展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诉金额合计约

595.81万元。亚联发展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在前期已计提坏账准备305419.62元,南京凌云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绿色发展支付的15270980.96元工程款,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全部转回前期计提坏账准备305419.62元。

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涉案双方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因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黔2601民初103号】。

特此公告。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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