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25-89660900 传真/Fax: + 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9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周峰律师、谭美玲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在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
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8月 3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8日下午2:00在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迟梦洁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权。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1524275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0487%。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3名,代表股份25945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785%。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291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544%;
反对7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5%;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864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866%;反对7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91%;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3%。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959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2080%;
反对3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5%;弃权11122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36%。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532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5548%;反对3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582%;弃权11122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287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2234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4.3101%;
反对10094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591%;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8%。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96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0.8821%;反对10094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9063%;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116%。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233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4.3156%;
反对10132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803%;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05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0.9199%;反对10132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0516%;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85%。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231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4.3147%;
反对10130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795%;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04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0.9141%;反对10130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0466%;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93%。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231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4.3147%;
反对10130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795%;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04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0.9141%;反对10130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0466%;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93%。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9月18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周峰谭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