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3证券简称:日海智能公告编号:2024-059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建波先生。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1日。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 198 号马家龙创新大厦 B 栋 1701公司会议室。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0504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583%。
(二)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661%。
(三)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5人,代表股份18104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22%。
(四)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104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含腾讯会议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663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57%;
反对54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824%;弃权291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72636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3565%;反对54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0346%;弃权291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088%。
(二)审议通过《关于保理业务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7301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5668%;反对34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189%;弃权45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1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73016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5668%;反对34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89%;弃权45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514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孙庆凯律师、林佳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