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发龙蟒”)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川发龙蟒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川发龙蟒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2021年11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年11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1年11月7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2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022年2月14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川国资函[2022]12号”《关于对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原则同意川发龙蟒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予以备案。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2年2月25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9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024年9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情况
(一)限售期届满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40%。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7月28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7月27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成就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合计授
予42名激励对象,共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满足解除限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售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司回购注销。
适当人选;
公司已完成对其中3名离职激励对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作,已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50000股;尚需对其余1名离职的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10500股进行回购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
综上,公司38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 以 2020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 后 经审计,公司 2020年扣除已剥离非
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 主营 BPO 后的营业收入为 44.36 亿长率不低于3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元,2022 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2022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后的营业收入为99.81亿元,收入
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增长率达125%,高于同行业均
3. 2022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 后的
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22。值;2022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为注:1、上述“扣非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时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12.21%,高于6.00%及行业平均水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计算营业 平;2022 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收入增长率指标时所用的营业收入为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BPO”指金融服务外包业务; 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为 37.27,高于
2、上述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及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22。因此,2022年公司层面业绩考均水平,“同行业”指证监会行业分类中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核达标。
品制造业”下的所有 A 股上市公司;
3、若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因实施公开发行、非公开发
行、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净资产等发生重大变动的,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以剔除新增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等变动影响的结果为计算依据;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同行业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或更换。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根据岗位职责确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如产量、质量、成本、安全环保等),同时设置不同的考核周期(月、季、年、任期)和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与个人月度、年度和经理层任期激励收入挂钩。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38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
绩效考核结果 A-优秀 B-良好 C-称职 D-不称职 了考核,其中,38 名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绩效考核结果为 A 或 B,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共计38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6500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6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9月12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党江舟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吕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