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对因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争议、管理层或员工的不当言行、企业劳资纠
纷、法律纠纷、重大事件或事故等引发的负面信息;
(二)能给企业带来形象恶化、业务受损、信誉丧失甚至影响企业生存等严重后果的突发性事件;
(三)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总裁办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
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二)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风险识别设在公司总裁办,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
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由总裁办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副组长。
第八条以下部门负责公司舆情信息管理,密切监控舆情动态:
(一)总裁办负责公司品牌形象的建立和维护,制定全集团年度宣传规划,组织
和管理、实施具体宣传工作,日常跟踪公司品牌营销等方面的媒体信息,及时掌握公司品牌形象、品牌认知等市场反馈信息;如发现舆情,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报送总裁办,并协助处理;
(二)证券部负责公司相关重要信息传播的审核把关,以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基础,保证不误导受众、不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维护公司正面积极的形象。同时,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经济、证券等方面相关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重大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三)流程与信息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网上信息保护,防止非法用户对网站的攻击和破坏,负责对公司官网、微信等平台的 IT 技术持续全面支持与维护,及时对上述信息交互平台进行技术升级完善。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总裁办通报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相关主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公众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
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塑造形象。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
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总裁办,由总裁办对舆情进行评估,同时向舆情工作组副组长汇报。
(二)公司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总裁办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舆情信息发布主体沟通情况,防范因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等造成舆情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若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主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主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