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 东园 公告编号:2024-100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2024年11月22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
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7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国资公司”)对
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2、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1-2023年连续三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东园”,股票代码仍为“002310”,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3、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有助于消除公司因2023年度净资产为负引发的退市风险,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一、股票的种类、股票简称、证券代码、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以及日涨跌幅限制
1、股票种类仍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简称仍为“*ST东园”;
2、证券代码仍为“002310”;
3、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4年11月25日;
4、日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1、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1-2023年连续三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暨停牌公告》。
2、2024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469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7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朝阳国资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1、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如果公司的重整计划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
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有助于消除公司因2023年度净资产为负引发的退市风险,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此外,因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继续在现有基础上做好日常经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开展。鉴于重整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四、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如下:
1、联系电话:010-59888886
2、传真号码:010-59388885
3、电子邮箱:orientlandscape@163.com
4、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7层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