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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园: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ST东园 --%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 东园 公告编号:2024-098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2024年11月22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

申46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7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国资公司”)对公司的

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2、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1-2023年连续三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东园”,股票代码仍为“002310”,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3、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

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有助于消除公司因2023年度净资产为负引发的退市风险,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法院对公司重整的裁定类型:受理重整。

12024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469号

《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7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朝阳国资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7号楼23层2301室01户

法定代表人:张浩楠

重整申请事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

(二)法院及裁定受理时间

受理法院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4年11月22日

裁定书案号:(2024)京01破申469号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东方园林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东方园林公司未能向朝阳国资公司清偿到期债务,朝阳国资公司作为债权人提出本案申请属于适格的重整申请主体。同时,东方园林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

2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属于适格的重整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

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根据东方园林公司对外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及临时管理人出具的《预重整工作报告》,东方园林公司可供偿还债务的现金严重不足,该公司持有的股权及债权类资产流动性较差,在短期内难以回收变现并清偿债务,且东方园林公司存在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故其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鉴于东方园林公司具备生态业务等技术优势,且已经形成合理可行的重整预案,故本院认为东方园林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朝阳国资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

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二、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2024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受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院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舒毕磊。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3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基本情况

联系人:翟律师、张律师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 IT 产业园 104 号楼 2 层

联系电话:010-59388898、010-59388899

联系邮箱:dfylglr@163.com

(三)管理模式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后,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妥善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中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一)财产调查工作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通过与公司对接、有关部门资料查询调取等方式,对公司开展财产调查工作。同时,临时管理人通过公开选聘方式确定了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信托服务机构,有序推进重整审计、评估、破产服务信托相关工作。

(二)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于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债权申报

4通知及相关申报指引,并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接收债权人

申报债权后,临时管理人及时组织开展了债权审查、职工债权调查与确认工作。

(三)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指导和辅助公司引入重整投资人。2024年7月10日,临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报名期限自2024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含当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共计20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其中9家意向重整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临时管理人对9家意向重整投资人开展的反向尽职调查已基本结束。后续,临时管理人将按照《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确定重整投资人。

(四)重整方案论证工作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指导公司结合各项基础工作成果以及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论证形成了具有可行性的重整预案并结合各方意见持续完善,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四、预重整与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鉴于北京一中院已于2024年5月9日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在预重整期间已经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相关债权申报继续有效,在重整阶段无需另行申报。对于预重整期间申报随时间变动而需要调整的债权金额,管理人将追加计算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之日(含当日)。未在预重整阶段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阶段继续申报。

管理人将就债权审查情况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供债权人、债务人核查及核对。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为提高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预重整阶段完成的资产审计与评估、重整投资人招募、资产处置准备等工作形成的工作成果,将在重整受理后继续沿用,预重整阶段报名、确认的重整投资人资格在重整程序中延续,不再重复开展。

5五、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1-202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东园”,股票代码仍为“002310”,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

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后,在重整期间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后续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联系人:陈莹

联系电话:010-59388886

电子邮件:orientlandscape@163.com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管理人需进一步报请北京一中院许可。后续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重整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和员工稳定,最大程度保障各方权益。

六、风险提示

1、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

6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公

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如果公司的重整计划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

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有助于消除公司因2023年度净资产为负引发的退市风险,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此外,因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继续在现有基础上做好日常经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开展。鉴于重整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4)京01破申469号);

2、《决定书》((2024)京01破577号)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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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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