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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04证券简称:洋河股份公告编号:2024-027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

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7日上午9:30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西路88号宿迁恒力

国际大酒店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7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联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9人,代表股份723420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2%;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452人,代表股份386877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71人,代表股份

1110298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0%。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67人,代表股份124995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

3、公司现任董事11人,亲自出席会议10人,公司现任监事5人,亲自出席会议4人(独立董事洪金明先生、监事会主席林青女士因工作冲突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张若愚律师、李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083940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5%;反对16385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6%;弃权265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2.00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084523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8%;反对1555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1%;弃权290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3.00《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08457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3%;反对1551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8%;弃权288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4.00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08466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0%;反对1549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6%;弃权282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5.00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88890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1%;反对1173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弃权2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5859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68%;反对1173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84%;弃权2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6.00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73017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1%;反对2725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5%;弃权270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998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73%;反对2725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99%;弃权270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7%。

7.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84760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9%;反对157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1%;弃权24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8.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8561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6%;反对14940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6%;弃权242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9.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8546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3%;反对15000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1%;弃权2512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10.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62266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20%;反对238302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63%;弃权2412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张若愚律师、李琳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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